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网络新闻 > 正文

企业网站信息的广告规制不适配性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8/18 9:44:56 人气:27
企业网站信息的广告规制不适配性
谢旭阳
企业网站上的商业信息究竟是不是广告信息,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从《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调整范围出发,似乎认定为广告没有什么问题的,企业网站上的商业信息,或多或少或明或暗都是具有营销推广自己企业产品、品牌、形象的意图,广告的营销性特征是明显的;企业网站又是依托并依赖于互联网这一媒介的,网站上又是以图文、文字、视频等形式呈现的信息,媒介性也是具备的;除了特定行业的企业,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有信息公开义务之外,其他企业并无必须建设企业网站的义务,企业网站的建设、网站上信息的发布也应是企业自主自愿的行为,即具有自愿性;同时企业网站都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没有实行会员制网站的先例看到,也即企业网站应该都是具有公众性的。营销性、媒介性、自愿性、公众性,商业广告的四个核心特征全部具备,应该说企业网站上商业信息构成商业广告似是无法争议了。
然而,将企业网站上的商业信息简单化视作商业广告确有诸多不适配的问题。
首先,企业网站上的信息往往是比较杂多的,除了商业信息,还有企业概况、企业党建、企业团建、企业新闻、企业重大活动等等非商业活动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有时又是与企业的商业信息结合在一起难分难解的。比如,有领导到企业视察调研,这绝对是该企业的重大新闻信息,企业也肯定有借此提升自己企业形象与地位,鼓舞员工士气的宣传想法,说是企业形象宣传广告也未尝不可,但视作广告就违反了《广告法》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形象的禁令,企业的重大新闻不让宣传又显得太不近人情了。
其次,从查看企业网站的人员情况看,通常浏览企业网站的多数为企业自己的员工、同行经营者、相关产品经营者,消费者直接上企业网站浏览的是会有的,但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肯定是不多的,企业网站的商业信息再多,也不足以吸引消费者进入其网站的。既然企业网站的浏览群体以自己员工、同行经营者、相关产品经营者为主,这些人不是消费者,而《广告法》规制商业广告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任务的。
第三、企业网站网页与传统广告、通常的互联网广告有些区别传统广告、通常的互联网广告都是主动展示、主动推送给受众的,广告受众躲也躲不开,故此有智能电器开机广告、互联网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的规制规定,而企业网站网页则是浏览者自己主动搜索点击浏览的,浏览者不自己主动搜索点击,企业网站不会自动推送给受众的,因而企业网站受众远远不及一般互联网广告的广泛性。
2013115日原国家工商总局曾下发过《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当然,这是基于当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商业宣传概念而言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必须遵照《广告法》规制,但商业宣传、商业广告的定义、边界一直是不明确的。
企业网站、企业经营场所商业宣传当然有一定的广告宣传效用,但其宣传的受众、涉及面、宣传广度之于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通常广告是有较大的差异的。按照传统媒体广告监管模式规制互联网广告已经被现实证明是有明显缺陷的,按照传统媒体广告监管模式规制又有别于通常互联网广告的企业网站肯定更不合适的。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管机关直接将企业网站的信息按照非广告信息认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就试图明确界定《反法》调整的商业宣传的方式范围,希望能够得以顺利出台,纾解执法实践的困惑与不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者商品经营者的性能、功能、质量、类别、来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交易信息、经营数据、资格资质等相关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前款所称商业宣传主要包括通过经营场所、展览活动、网站、自媒体、电话、宣传单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活动。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为虚假宣传提供策划、制作、发布等服务。

链接:

1、【法院判例】公司网站宣传的医疗美容服务情况、荣誉、医师等信息不存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获法院支持

2、【法院判例】通过楼书、装修示意图、墙面宣传品等方式,宣传可将设备平台拓展成房间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3、【高院判例】通过微信、彩页、销售人员介绍、样板间展示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并非仅限于发布虚假广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正确

4、【法院裁判案例】电商平台的产品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5、【法院判例】养生馆通过产品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适用反法不适用广告法

6、【法院判例】网站内页宣传描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适用《反法》处罚获法院支持

7、【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