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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9/3/15 9:11:04 人气:276

2018年度山西省市场监管系统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山西独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总队接到消费者举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争取到更多的装修业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个人联系电话及住房认购面积等个人信息300余条。并向这些消费者个人拨打广告电话、发送广告短信,对本企业装修业务进行推销,对这些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困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信息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都在满天飞舞,成为别人牟利的工具。根据消法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有七种表现形式,分别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泄漏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出售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经营者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本案中,当事人的主要违法行为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相对于传统的消费维权案件,本案的查处是省局经检总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案件查办的一次新尝试,对开拓监管执法新领域有一定指导意义。同时,我们注意到,消法可以让我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真正能如虎添翼,更能使违法者付出违法的代价。

案例2、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案

  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市公安局通报线索,临汾奇林药业有限公司购入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谷维素原料生产药品谷维素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公司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两次从宿州市购入批号为1409001、1412001的谷维素原料药共700kg,共生产8个批次的谷维素片681600瓶,并向山西仁德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等省内外8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共计销售金额2250300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作出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非药用谷维素原料生产谷维素片并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其召回违法生产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查扣及召回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罚没款共计9001200元;此案中购进涉案原料药的直接责任人翟来伟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当事人购进、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非药用谷维素原料生产谷维素片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案例3、原平市鸿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要求,2018年3月10日,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忻州原平市段家堡乡碗架板村的原平市鸿运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加油站销售的0#国VI车用柴油,经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共检10项,其中硫含量mg/kg(标准规定≤10,检验结果640)一项不符合GB19147-2016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批不合格0#车用柴油共计6.51吨,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总计41590.76元,违法所得387.2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省质监局稽查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的0#国VI车用柴油;没收违法所得387.26元;罚款103976.9元;罚没合计: 104364.16元。

  点评

  本案是上级安排的监督抽查后处理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扎实,通过收集进、销发票,证人证言等,真正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案例4、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一举查获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仓储点,现场查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方竹语”白酒89瓶。同时查明涉案公司已销售“东方竹语”白酒151瓶。经查:山西五彩城购物广场经营的“东方竹语”酒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依法作出了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运城市食药监局依据该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9瓶“东方竹语”酒;没收违法所得101170元;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计804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投诉举报得到线索、多地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而查处的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作用。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四个最严”指导下,政府牵头,多地多部门联动,才能形成严密、完整的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昔阳县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8日,昔阳县工商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华苑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0台电梯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即对10台电梯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责令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昔阳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电梯作为纵向交通工具,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电梯安全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电梯定检合格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昔阳县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使用的10台电梯因未安装五方通话导致检验不合格,一旦发生电梯困人事件,受害者将无法及时求救,可能会引发更大事故的发生。深究其原因,电梯使用单位重利益轻安全,没有在电梯安全给予足够的资金投入,不能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群众在长期乘坐过程中没有意识到未安装五方通话带来的隐患,也反映出群众电梯安全意识淡薄。此次案件的严格执法,对电梯定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起到的震慑作用,同时作为典型案例督促其他电梯使用单位要重视电梯安全,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杜绝各类电梯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此次案件也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作为电梯使用者,学会用各种法律渠道举报电梯违法行为,起到了保障自身乘用电梯安全的良好作用。
  特种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有严格规定,定期检验就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案,当事人未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规定,属于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这起案件是市场监管机关检查发现的,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确保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到位。
  案例6、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7日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城分局接到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和阳美术馆红木家具展销产品涉嫌虚假展开调查”的通知。经查:东阳市宝植家具有限公司在经营行为中对销售的部分家具做虚假商业宣传。卖场内的家具材料以“古夷苏木”冒充“红酸枝”,在销售中也均以“红酸枝”向顾客作介绍,销售给客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低于在同市场上真正的“红酸枝”家具的价格,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案件处理恰当,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从案件事实来讲,当事人以“古夷苏木”冒充“红酸枝”,并且在销售中均以“红酸枝”向顾客作介绍销售给客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质量做虚假宣传。为了固定违法事实,办案机关询问了当事人,取得了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证据,还委托第三方浙江省木雕红木家具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涉案商品进行检验,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值得肯定。
  从案件定性处理来看,当事人虽然没有使用广告的方法,但采取了现场介绍商品、展示商品等方法进行宣传,其行为符合虚假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办案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定性,于法有据,准确无误。案件处以罚款的幅度,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7、宁某伟利用网络“刷单炒信”误导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当事人宁某伟通过注册3个网站统一跳转到一个名称为“寄空包”的网站,搭建寄空包平台招揽刷单生意。客户通过网上注册会员后委托当事人进行寄空包业务。当事人未按照物流快递正常的取包裹、寄包裹的真实流程进行,而是通过平台组织虚假交易,通过下单记录进行“寄空包”业务,为客户完成刷单目的。截止案发,当事人通过网站总共注册用户1189个,所得利润68342.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寄空包刷单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将空包裹或是在空包裹中放点小物件通过快递走一个完整的交易流程的现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刷单炒信,获取非法报酬,制造虚假的交易信息和评价,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是信用欺诈行为。当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不断打击下,网络刷单的方式和特点也在不断地更新,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竞争对手恶意刷单退货,降低卖家信用评价的情形发生。因此,网络违法行为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有效遏制网络刷单,维护良好的网购秩序。
  网上杜撰虚假的信用信息刷单炒信现象,这种网络刷单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扭曲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诚信。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查办的宁某虚假宣传案,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以来,山西省查处的第一起“刷单炒信”类的虚假宣传案件。
  案例8、山西举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网站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1日,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巡查发现山西举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办网站的网页上声称山西领航教育是CCTV教育合作伙伴、山西连锁、举明教育集团旗下优秀品牌;97%提分率;10年时间1300名员工共同见证,一本上线5209人,二本上线5026人,三本上线2985人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为了扩大宣传,让消费者认可,达到提高生源的目的,从街头小广告联系网络制作者周强国,于2016年5月1日设立山西领航教育网站并支付10000元费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山西领航教育网站发布的山西领航教育是CCTV教育合作伙伴、山西连锁、举明教育集团下优秀品牌是虚构、编造的,其统计数字与事实相差较大,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师资力量雄厚,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该公司还对教育的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同时该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行为已构成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同时该案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构成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运城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在本公司网站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0000元;责令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巡查发现查处的一起校外辅导机构利用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案中校外辅导机构使用互联网建立网站、制作网页,利用虚假内容进行夸大宣传,达到误导学生和家长、招揽生源,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一些学生和家长对互联网信息不加鉴别,容易相信,个别经营机构抓住家长望子成龙的这种心理,把自己吹得“天花乱坠”,骗取学生和家长的信任。本案中当事人这种虚假宣传十分典型。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挽回了损失。广大学生和家长要引以为戒、擦亮眼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整治互联网网络行为的乱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9、山西吉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传销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8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接到举报对山西吉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涉嫌从事传销活动。2018年1月立案进行了查处。经查,山西吉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模式为依托通过互联网网站网址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要求消费者以购买产品的形式加入成为公司会员,通过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牟取利益。当事人资金制度是以推荐人身份直接或间接连续推荐更多购买者加入,通过发展会员,设置各类奖励措施,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止案发,公司已发展普通会员大约四千余人,形成了层级达10级的上下线结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对当事人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842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传销是一种众所周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欺诈本质,社会危害十分突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山西吉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传销案涉案人员多,层级分明。公司以销售一定价格的产品为依托,推荐他人参与,收取入门费用,形成上下级网络关系。从事“拉人头”为实的传销活动,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区分局认定准确,事实清楚,处罚得当,对传销违法行动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
  案例10、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金尊府”发布违法广告误导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晋源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项目“金尊府”发布的室内展示内容涉嫌违法。经查: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项目“金尊府”发布的室内展示内容有“国家级盛会落址加速区域崛起……拉动区域经济几何倍的增长,未来升值潜力和投资价值不可限量”、户外广告内容有为“再造一座恭王府”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及第九条第二款(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晋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房地产违法广告宣传案,广告主为了促销自己开发的商品房,故意迎合部分消费者追求投资利益的心理,把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宣传“国家级盛会落址”“未来升值潜力和投资价值不可限量”“成成中学、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等知名学府,山西大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未来三年还将引入青年路小学等……加之区域三横俩纵、地铁3/6号线轻轨等立体交通网”等广告内容,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对房屋购买的欲望,进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则违法广告的广告发布主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将房地产广告监管纳入《广告法》内容准则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起房地产广告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震慑了广告违法主体。这起广告案件中广告主作为广告经营主体,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认真履行广告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广告市场上出现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学区房”“与***学校签约”等广告内容作宣传,有些企业认为,自己通过户外或用印制的宣传单、宣传册宣传自己的内容,只在自己的店外或店内摆放、散发,不属于广告管理的范畴,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由于房地产项目的交易额大,广告的影响力强,广告中出现虚假、误导以及其它违法问题,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务更为严重。因此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发布环节中,一定要查验房地产广告相关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保证广告内容发布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的市场环境。该行为不仅是失之自律的问题,而且存在影响广告市场秩序的问题,广告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十分必要和正确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