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网络新闻 > 正文

医疗美容机构的信息公开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1/10 10:51:42 人气:163

医疗美容机构的信息公开

谢旭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国卫办发〔2021〕43号文件的形式制发了《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适用主体、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途径及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22年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明确了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医疗美容机构作为医疗机构的一类,自然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美容医院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各类医疗美容诊所、门诊部应当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上述文件对医疗机构的信息公开范围、公开目录、公开方式、公开途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公开范围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主动公开机构基本概况与公共服务职能,机构科室分布与人员标识及标识导引,机构的服务内容与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及服务流程及须知等,涉及公共卫生及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招标采购信息,行风廉政建设情况,咨询及投诉方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等十方面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还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目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又细化为机构及人员识别、设备及技术许可、研究平台情况、价格等四类资质类信息,及环境导引、诊疗服务、行风与投诉、科普健教、便民服务等五类服务类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细化机构及人员识别、准入许可、价格等三类资质类信息,及环境导引、诊疗服务、行风与投诉、科普健教、便民服务等五类服务类信息。

  三、公开方式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以便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信息的需求。

  四、公开途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二)咨询台、服务台;(三)人员岗位标识;(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七)咨询服务电话;(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基于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规定性义务,医疗美容机构在自己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本机构门户网站、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等场所、媒介上刊载自己机构地址、机构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门诊急诊服务安排、专业介绍、专家介绍、预约诊疗途径、咨询服务电话、科普知识、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等信息,虽然也常常是具有推广功用的,但这些都属于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必须选项,属于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不能归类于医疗美容机构自愿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信息范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明确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对于医疗美容网络平台上的医疗美容信息,由于医疗美容网络平台的商业属性,使之不应归于公益性的医疗美容机构信息公开的渠道媒介。当然,既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医疗美容机构通过医疗美容网络平台发布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信息,按照行政相对人“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应当容许这种医疗美容信息发布,且基于促进网络交易宗旨,以及《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医疗美容网络平台上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也不能简单地武断为医疗美容广告信息,还是应当从商业广告的自愿性特征等角度去分析识别其信息属性,因为商业广告的营销性、媒介性、不特定性等特征在医疗美容网络平台展示信息中都是具备的。

  医疗美容机构的信息公开,给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美容广告识别带来了一些难题,但医疗美容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是通过规定媒介、规定形式、规定内容呈现的,医疗美容机构的信息公开与医疗美容广告会有一些交叉,医疗美容机构信息公开的义务属性与医疗美容广告的自愿属性是识别区分二者的法律特征,需要在个案中加以认真分析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