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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几类常见网络平台医疗服务信息的属性辨析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7/21 11:58:18 人气:75

【思考】类常见网络平台医疗服务信息的属性辨析

谢旭阳
近年随着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兴起,网络平台的团购、拼购等电子商务异常火热,不仅是日常的普通商品服务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下单购买,一些医疗服务项目,尤其是医疗美容、健康体检等消费类医疗服务项目也可以在网络平台直接下单。由于电子商务的所有活动都是依托网络这一媒介进行的,网络传播力又是异常的强大,影响面扩散速度更是强大,故而对于各类网络信息的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医疗服务采用电子商务渠道,根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医疗服务采取电子商务渠道达成也是无法厚非的,但通过网络平台团购、拼购等电子商务渠道达成医疗服务交易显然是具有商业属性的,而事实上通过网络平台团购、拼购等电子商务渠道达成医疗服务交易的也基本上是医疗美容、健康体检等具有消费属性的医疗服务项目,这就使得网络平台团购、拼购等电子商务渠道上展现的医疗服务信息究竟是属于医疗广告还是非广告医疗信息,给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带来了甄别难题,在当前众多举报投诉的质疑挑战下,更是基层市场监管监管执法者无法回避的一个头大的问题。
应该说,既然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示禁止,医疗服务采取电子商务模式与渠道就是无可厚非的,但医疗服务毕竟不是普通的商品服务,而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服务项目,其执业机构、执业人员都有特殊资格资质要求与许可管理,医疗机构需要获准登记备案才能执业、医生和护士也需要经过注册才能获准执业;医疗服务信息的公布发布也是有特殊管理制度规制的,医疗广告需要事先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发布,医疗信息公开有规定的公布渠道与内容要求,等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满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信息通常不属于广告信息。在网络场景下,要让消费者知晓的信息,必然只能通过网络这一媒介来展示公布的,所以,如果网络上展示的信息,仅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服务项目介绍说明、医疗服务价格及咨询联系方式等满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信息,应该不是医疗广告信息。有些网络团购渠道的医疗服务信息添加的医疗机构的照片、视频展示,如果仅仅是简单地展示医疗机构的店招门面,还算在医疗服务信息展示范围之列,不宜作医疗广告判定。
某些医疗机构在网络平台上的医疗信息展示的基础上进行了加料展示,添加了文字、图片、视频等,对医疗机构做介绍、对医疗项目做介绍、展示医疗服务技术设备与(或)效果、解答医疗服务项目的疑惑等,增强了医疗服务信息的营销推广属性,这些添加的文字、图片、视频具有促销推广、劝说消费者选择所展示的医疗服务的作用,这就应该构成医疗广告了。甚至于有些网络平台将一些有关医疗服务项目的视频讲解添加于医疗服务信息展示网页上,明显增强了介绍推销所展示医疗服务项目的意图,乃至有些医疗广告都禁止宣传的内容都出现在添加的视频之中了,这就不再是纯粹的医疗信息展示了,应该构成医疗广告了,只是这样的网页显示结构是由医疗机构与网络平台二者推送合成的,在行为主体的认定上与证据证明上有些复杂了,但“无利不起早”,此举操作对于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利益,谁都不会干的,只是调查取证、证据证明有难度。
对于采用竞价排名呈现的医疗服务信息,由于《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即从法律层面上已经将这类信息展示方式规定为广告发布形式,这类竞价排名出现的医疗服务信息当然就归属于医疗广告信息了。
对于设置跳转链接的医疗展示信息,由于其跳转链接的下一级网页多为直播间等营销场景,明显是为直播间等营销媒介、场景在做导流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种情形下的设置跳转链接的医疗展示信息显然满足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二个条件了。应当属于医疗广告信息了,当然如果跳转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信息如属纯粹的医疗方面科普信息等非商业信息应该除外
因为医疗广告属于须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之后方能发布的一类广告,有上述这些操作的医疗服务信息构成了医疗广告了,没有获得卫生健康部门的审查证明就不得发布操作了。某些医疗机构为了蒙混过关,将自己获准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审查文号都放到医疗服务信息展示页面上,这无疑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操作了,只要稍一查证医疗广告审查文号对应的审查结果,就可以得知其真伪了。
在网络平台的涉医疗服务信息中还有一类医生咨询服务信息,包括图文咨询、电话咨询、专家月卡等,这是一类几近网络诊疗活动的收费咨询服务,还有接诊的安排。应该说如果仅仅是收费咨询服务的话,应该还很正常,没有哪个法律法规规定咨询一定是免费,适当收费咨询提供咨询意见也属正常,因为《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的义务,网络平台上的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即是一项服务公众的作为。然而通过咨询端口安排接诊好像不符合互联网医疗诊疗活动的有关规定,当然,这是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