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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中的医美机构、牙医诊所等图片,是否属于医疗广告?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6/2 9:50:57 人气:106

互联网平台中的医美机构、牙医诊所等图片,

是否属于医疗广告?

谢旭阳

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2016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积极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融合,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作为“互联网+医疗”一种新业态新模式的医疗服务消费项目——医疗美容服务套餐、体检套餐等医疗服务网络交易模式得以出现并迅速发展。2021年12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予以公开。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电子商务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明显没有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医疗服务排除在《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之外。
既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医疗服务也受《电子商务法》调整那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一《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同样应当得到遵守执行。因此,互联网平台中的医美机构、牙医诊所等图片,如果仅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应该属于满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信息,应当不构成互联网广告信息,于此之外的营销推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信息则是可能构成广告信息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正是对此类信息排除《广告法》及《办法》调整的明确规定应该说,互联网平台中的的医美机构、牙医诊所等图片,是否属于“医疗广告”,需要个案分析,既然没有禁止医疗服务的网络交易,那么根据《电子商务法》《办法》等规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方面的信息就不是广告信息,除此之外的信息则可能构成广告。现在有些附载的是视频,内容就比较丰富了,往往具有推介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表现内容,这个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之规定,应当构成广告了。
如果互联网平台中的的医美机构、牙医诊所展示页面有链接或者上挂小视频等信息,往往涉及医疗机构或者医疗项目的推介了,应当也是构成广告。互联网网购展示页面上挂具有营销推广信息的小视频或者平面图片的,特别是上挂的小视频常常是针对网页医疗服务展示信息的进一步讲解、释疑、推广,介绍医疗机构医疗项目,甚至有的直接就是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服务体验+链接),其目的应该就是为了更好更有力地推介医疗服务项目;这类情形因为是医疗机构与平台二者分别实施的,医疗机构展示医疗信息,互联网平台展示上挂小视频,对于这一互联网新业态,是否构成互联网广告目前尚有争议。但笔者认为,这类小视频的上挂,事实上就是与原先的医疗服务项目展示二者联合构成了合成广告,是医疗机构与平台二者共同实施的联合合成广告行为,医疗机构如果不同意或者默认的话,想必互联网平台也不会无缘无故推送挂出的,只是这方面的证据获取有较大难度。《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即构成广告,这个上挂的小视频,直接在医疗服务展示网页上展示播放,连链接跳转都省略了,更应该是广告。

另外,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有权认定医疗广告,笔者认为是不是医疗广告的前提是广告所推介的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这个结论不是市场监管部门能够认定的,故而医疗广告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独自认定的,至少需要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广告推介的服务属于医疗服务之后,在此前提下,才可以从广告认定角度甄别是否属于医疗广告还是非广告医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