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农广告是商业广告吗?
谢旭阳
近年,随着脱贫致富、乡村振兴工程的实施,出现了一些助农广告。所谓助农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帮助推销农产品、农村特色产品的广告。这些广告既有政府部门发布,也有公益组织、甚至企业发布的。政府部门或者公益组织发布,自然不属于商业广告,但企业发布的助农广告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呐?
从助农广告的发布目的来看,其就是为了推销农产品或者农村特色产品,而所推销的农产品或者农村特色产品也是作为商品销售的,故而具有明显的商业营销属性,从理论上讲,也应当属于商业广告的范畴,但又是不在《广告法》调整的商业广告范畴之列。《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业发布商业广告,企业当然是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所发布商业广告的广告主,但助农广告,其广告主并不当然就是所推销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往往出资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助农广告的“广告主”并非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他们不是为了推销自己的 农产品,是为了帮助边远、贫困等农村的农产品推广销售而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因为其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助农广告销售的并非自己的商品,故而不符合《广告法》界定的广告主身份,也因为不是“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符合《广告法》的调整对象范围。
由于助农广告是通过发布广告帮助边远、贫困等农村推广销售农产品或者其他农村特色产品,因而具有公益属性,但它又不属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所调整的公益广告,因为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助农广告帮助推销农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农村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能够获利,所以它并不是非营利性的广告,如前所述,它是具有商业营销属性的,并且广告的内容信息也是很明确的,是推销农产品的,并不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等内容的。说它具有公益属性,是因为它的出资企业不是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而是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帮助边远、贫困等农村推广销售农产品,通常是无私帮助特定范围农村农产品销售的公益举动,虽然不属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所调整的公益广告范畴,但显然也是具有助人为乐传统风尚因子的公益属性广告。
应该说,当前的助农广告,是近年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同时兼具商业营销属性及公益属性的一类特殊类型广告,它既不适合适用当前的《广告法》调整,也不适合适用当前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调整,需要有新的调整规范与之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