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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脱毛”“史上最强”套路深,Ulike涉嫌违反广告法误导消费者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4/5/31 9:36:18 人气:72

“永久脱毛”“史上最强”套路深,Ulike涉嫌违反广告法误导消费者

来源:新华社

  “冲着‘史上最强’这句鸡血广告语入手的脱毛仪,实际效果却一般般。”“号称‘永久性毛发脱减’,但没几天毛毛又长出来了,这样的广告是明目张胆割韭菜?”在社交平台上,不少消费者针对由莱科技旗下的Ulike品牌脱毛仪纷纷吐槽。

  陈梓玲(化名)是北京一家公司的白领上班族,年初被Ulike品牌广告“史上最强脱毛仪”所吸引,花了近2000元购买了一台蓝宝石脱毛仪。梓玲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疗程,完成了推荐的使用次数,但皮肤上仍留存着不少细微且分散的体毛,远达不到广告所宣称的“永久脱毛”。

  这一结果与陈梓玲期待的状态有着天壤之别,令她深感被“套路”了。陈梓玲质疑:“如果早知道Ulike脱毛仪达不到广告吹嘘的效果,我当初肯定不会选择购买,实际操作起来相当繁琐,还不如去医美机构躺着接受专业服务。”

广告语频“变脸”,“永久”字样终下架

  时隔一个多月,再打开当初闺蜜推荐下单的某电商链接,陈梓玲竟意外发现,原先醒目的广告语“永久性毛发脱减”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根源性脱毛”这样的话术。

  据陈梓玲介绍,她购买的这款脱毛仪,是由莱科技的主打产品,以采用IPL脉冲光脱毛技术为卖点,在商品详情页面上宣扬其能够直达毛囊根源,旨在达成“永久性的毛发脱减”效果。自上市以来,该款Ulike脱毛仪便在各个网络销售渠道上不断强调其“卓越性能”,以及所谓一次性投资终身受益的脱毛解决方案。

  记者在Ulike脱毛仪某电商旗舰店看到,该款产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为广西由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名称为强脉冲光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永久”这种带有绝对化色彩的广告用语能否大张旗鼓使用?

  《广告法》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明文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永久”则明显带有模糊夸大的含义。

  2023年6月,宝洁旗下品牌博朗BRAUN脱毛仪因宣称“永久可见脱毛”被英国监管机构广告标准局(ASA)裁定为易误导消费者,因此相关广告和展示活动被禁止。

  博朗BRAUN脱毛仪被众多女性消费者选择,但是其能否永久性脱毛仍未得到验证。加之英国没有认可永久性脱毛的行业标准,因此,ASA认定博朗BRAUN脱毛仪广告词“永久可见脱毛”容易误导消费者可以通过使用该产品永久防止所有毛发再生,具有广告欺诈意味。

  宝洁也承认,无论是专业的还是家用的IPL设备都无法永远去除毛发。

  2021年,采用专业医疗设备但宣称可以“冰点无痛脱毛、永久脱掉烦恼”的湖北省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罚款10万元。

  由莱科技直到今年3月还在部分电商广告平台以“永久性毛发脱减”为噱头,大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购买。

史上最强脱毛仪”套路深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广告主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贬损其他品牌。

  在Ulike产品线上广告中,很醒目标榜自己“史上最强脱毛仪”,“强”字加粗加红。而在广告末尾偏僻处,对于“最强”等的解释是几行细且淡的小字,需用放大镜才能看清。

  这个“最强”是指“Ulike所售卖的所有脱毛仪中闪光速度最快”。

  陈梓玲告诉记者,她当初浏览广告的时候,对“史上最强”的第一反应是,这款脱毛仪是国内外所有产品中脱毛效果最好的,“但没想到商家在最不起眼的位置,用最小的字体做了另类解读。”

  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夸大宣传?有法律人士对此表示,夸大营销是指经营者在营销活动中,将产品的性能、质量、安全、数量等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陈述,使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做出不利决策。如果企业涉嫌夸大营销,其行为将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赔偿,企业应承担退款、更换、民事赔偿等民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记者在“信用中国”搜索浙江由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Ulike脱毛仪在多个广告宣传中因使用诸如“医美级”、“永久脱毛”等误导性表述不仅夸大了脱毛效果,声称可以帮助大量用户实现成功且持久的脱毛,还存在诸如“无痛”、“冰点脱毛”等未经充分证实或具有较强误导性的宣传用语,多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记者丁峰 实习生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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