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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场监管局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中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转载@久洋之法料 日期:2022/6/23 10:13:42 人气:1861

一、北京丰科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8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丰科星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在自建网站的首页有图片1:“线雕提升 你与青春就在‘一线’之间 全面部逆龄抗衰 提拉下垂肌 抚平法令纹 收紧松弛脸 眼周年轻态”字样的内容;图片2:“热拉提全面部抗衰 扭转肌龄1步到位 深层提拉 紧致V脸 除脂溶脂 轮廓塑形 非手术 微创伤 见效快”字样的内容,现场未出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在其自建网站首页发布医疗广告,与其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内容不一致,属于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在自建网站中,广告费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02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医疗美容行业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违法广告易对患者造成误导,危害性较大。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机构第一名称、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北京丰台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北京贝奥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1年10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邮寄的宣传材料《第一健康》存在疾病治疗内容。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廊坊市某制品厂印刷《第一健康》1500本,印刷后当事人开始对外散发、邮寄《第一健康》印刷品广告,印刷品广告中含有下列内容:“紫福FDP口服液,让血管不堵塞,器官不缺氧。”“紫福口服液(FDP)含量达到每100ml≥2500mg,对中老年人普遍存在的胸闷、气短等症状,有非常好的效果,一般3天内会有明显体感。”“乐健阳光牌辅酶Q10 增强心脏动力,预防各类心脑血管疾病。”“脑力智宝胶囊,针对脑梗、脑血栓,修复缺血的神经細胞,有效率88%;增强记忆、改善睡眠,激活处于休服状态的脑细胞,有效率92%;抑制神经细胞老化调亡,防治老年痴呆,有效率85%;针对帕金森,有效率达80%;宝芯堂脑力智宝 小蓝帽品质 百消丹药业生产。”等内容。当事人已向印刷厂支付印制费用228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物证、照片、制作费发票、《第一健康》等证据材料佐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2年01月07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22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与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消费者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北京丰台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三、株洲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2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株洲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实群众举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芦淞区金轮广场沿线、株洲市中心广场地下通道沿线向过路行人发放纸巾,其外包装上印有有悖公序良俗的淫秽低俗用语。当事人对外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用语表述淫秽低俗,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和《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株洲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四、南岗区局查处的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10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上消费者投诉中的广告案源线索,对哈尔滨某购物商场网店某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对该产品宣称有“消炎止痛”功能的虚假广告开展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商场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自行在涉案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6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黑龙江哈尔滨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五、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10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对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上消费者投诉中的广告案源线索,对哈尔滨某购物商场网店某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对该产品宣称有“消炎止痛”功能的虚假广告开展立案调查中发现,哈尔滨某购物商场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间,自行在涉案化妆品销售页面中发布违法广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6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南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黑龙江哈尔滨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六、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益洁神秀口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3月7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益洁神秀口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工单,称商家在美团平台存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经现场检查,该单位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超声波无痛舒适洁牙”、“儿童全口涂氟检查”、“冷光美白”、“儿童窝沟封闭”、“单人口腔专业种植拍片检查”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内容。泰安益洁神秀口腔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名称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清除广告中的违法内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实质的危害后果,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医疗行业专业技术强,涉及人民的生命健康,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对企业敲响了警钟,有利于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净化了医疗广告市场环境。

——山东泰安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七、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泰安赛维高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迷信广告案

2021年10月20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赛维高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迷信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泰安赛维高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泰安赛维高顿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得到“XXX”项目开发商泰安XX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审核、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宣传媒介,发布转载“XXX”项目广告,其内容中含:“XXX”项目藏天地灵气,聚风水人文等用语;并使用“XX御用风水大师、中国著名易学研究专家、中国易经文化协会名誉会长现身表述‘XX项目’罕见太师椅风水之地”等图片及宣传用语,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迷信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在市民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某些违法广告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阻碍了广告业有序发展。一些单位在宣传上利用风水做噱头,吸引消费者注意,达到销售的目的;而房款作为一个家庭的大额支出,一旦被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是巨大的。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惩重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山东泰安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八、百里杜鹃某理疗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30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户外广告检查,发现百里杜鹃某理疗店从事理疗养生经营活动并在门头招牌标有“中医理疗店”等字样。

经调查,当事人开展非医疗理疗养生服务经营活动,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其门头招牌使用“中医理疗店”字样作为招牌广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2月,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贵州毕节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九、神木市医院发布未经审批违法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16日,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神木市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文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发布了内容为“皮肤科最新引进德国沃曼WaldmannUV系列紫外光治疗仪”的真人对比图、“神木市医院皮肤科治疗前后对比图”、“调Q激光治疗”的真人对比图、“光子嫩肤治疗”的真人对比图、“神木市医院皮肤科激光美容治疗前后对比图”的医疗广告。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广告费用(1180元)2.4倍的罚款,罚款2832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神木市医院未经审批发布违法广告,既影响了广大患者的就医选择,也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通过对该案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医疗广告市场,对净化医疗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警示作用。

——陕西榆林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巨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巨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409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8日,根据线索,湾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巨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涉嫌为一款普通产品做广告宣传,文章中多处使用了医疗用语,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电子取证。经查,当事人在该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为推销林氏颈椎护养枕做广告宣传,文章内容包含多处医疗用语,而该涉案产品仅为普通商品,并非医疗器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徽芜湖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一、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足疗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案

    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和县某足疗店假借政府名义拉横幅庆祝开业。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足浴服务,因庆祝开业,经营场所外拉横幅,横幅内容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水利局祝和县陆琴脚艺开业大吉”。经查,马鞍山郑蒲港新区水利局未许可任何人和单位向某足疗店庆贺并悬挂条幅。

    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马鞍山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二、日照市东港区文涛信息公司发布含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广告案

2022年3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市东港区文涛信息公司发布含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日照市东港区文涛信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非医疗单位,主营业务为推拿按摩,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但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医疗器械,没有治病功效,为了招揽顾客,在从事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中,发布含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日照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三、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3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微笑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自建微信公众号和美团app的团购店铺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对医疗广告可发布的内容仅规定了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八项,其目的是规范广告内容,真实告知消费者就医必知事项,当事人未按照审批内容发布广告。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日照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四、日照山海天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1月,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山海天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9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日照山海天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某商品房时通过发放宣传页、公司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宣传中含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96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日照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五、日照盛世国医坛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1月,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盛世国医坛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3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线索,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盛世国医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预售某商品房时通过宣传折页以及项目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广告,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34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日照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六、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2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山东裕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及售楼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广告折页和电子沙盘宣传中含有尚未审批且未建设的某写字楼及四栋高层住宅楼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日照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七、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4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39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投诉,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梦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单页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对物业服务单位和户型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395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日照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八、德州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保健食品广告案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对德州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自建网站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该网站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德州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十九、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省天康中医养生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虚假宣传案

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山东省天康中医养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空气净化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对正在销售的太赫兹养生鞋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虚假商业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53000元。

——山东潍坊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高密市交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交运·西雅图”项目,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280元。

——山东潍坊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1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店堂内悬挂的广告牌,宣传执业医师刘某是“中国美容外科3项专利技术发明人”和“V-line面部提升术创始人”的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6日,委托滁州源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其制作介绍执业医师刘某的广告牌。该广告牌规格为75cm×55cm,制作费和安装费共计23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介绍执业医师刘某广告牌上表述“中国美容外科3项专利技术发明人” 和“V-line面部提升术创始人”的相关专利证明文件。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场所检查时,该公司涉嫌违法的广告牌已拆除。

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安徽滁州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3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珠宝店于2021年8月5日19:32使用的微信公众号《某珠宝店》发布标题为“鹊定爱鹊定你·不负佳七,六桂福珠宝标价黄金免工费免加价换新款!购物抽黄金盲盒!”的文章,文章内容有一手串图片,图片下方写有:“【寓意】驱邪/镇宅/护行/聚财”的宣传用语。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推广该珠宝店于2021年8月5日通过微信公众号《某珠宝店》发布上述宣传文章,文章内容为网上查找而来,无相关费用。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7日主动将该宣传文章删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安徽滁州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三、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2年1月5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发布的广告与许可内容不一致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自行设计制作了含有“[NSY超值年卡] 冰点脱毛唇部/腋下2选1年卡12次”等字样的“冰点脱毛”模块下翻式网络服务广告。2021年9月2日,当事人取得 “(皖宣城)医广[2021]第09-02-16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开始在美团APP上发布广告,但发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附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中审定的广告内容不一致。截止检查日,当事人线上接单200次,发生金额15531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涉案广告作了删除处理。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

——安徽宣城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四、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城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根据旌德县委宣传部移交宣城某医院医疗广告违法线索,2021年11月22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备案,擅自在旌德县辖区庙首、孙村等镇发布户外墙体男科、妇科医疗广告。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布了30份墙体广告,每份广告24平方米,广告费用共计2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宣城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五、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广告案

2021年6月10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报名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宣传手册“资深专家顾问”一栏介绍李某南时,使用了李某南与国家领导人握手的图片。经查明,当事人隶属于江苏教育集团,李某南是江苏教育集团的顾问,宣传册中使用的国家领导人与李某南握手的照片为教师节时国家领导人接见老师时所拍。当事人为宣传其创办的宁国市某精英学校而使用了上述照片。当事人共印刷含有上述图片的宣传册2000册,广告费用为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宣城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六、利津县某艾灸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根据举报线索,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艾灸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各种艾制品的同时,在店内向顾客播放含有治疗疾病用语的宣传片,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2022年1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东营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七、瓮安县某服务中心销售产品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瓮安县某服务中心对不具备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健明希”温热波动仪进行违法宣传,宣传其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并且产品未见价格标签标识。经调查,该中心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贵州黔南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八、瓮安县某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瓮安县某店向消费者宣传其经营的鱼类菜品广告中有“美容护肤、补肾养血、降低胆固醇、预防癌症”等字样。经调查,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贵州黔南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二十九、聊城市王守荣(聊城市东昌府区李二鲜鱼村)违法发布食品广告案

2022年1月5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守荣(聊城市东昌府区李二鲜鱼村)违法发布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18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转办举报,对王守荣(聊城市东昌府区李二鲜鱼村)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食品在其公众号上宣称“经常食用赤松茸可以有效预防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能强精补肾、恢复精力、强心补血、健脑益智、理气化痰、抗辐射、驱虫、养颜美容、延缓衰老、防治神经系统、缓解精神疲劳、消化系统疾病、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预防冠心病、壮阳益肾、具有提高SOD活性,加速自由基的清除,延缓组织器官衰退,改善心血管功能,促进新陈代谢,提高人体抗病毒、抗细胞突变和增加免疫功能的能力。”经查,其上述宣传的食疗功效,该单位无法证明疗效。另外,在其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有“聊城最最最好吃的中餐厅”用语。聊城市东昌府区李二鲜鱼村在食品广告中使用“最最最好”用语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明确规定,普通食品的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功效,不得使用“最最最好”等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有力震慑违法者,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聊城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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