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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广告虚假宣传受处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8/11 16:09:33 人气:282

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3-08-02 21:01:48


目 录

案例1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2  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案(略)

  案例3  罗某1诉某环卫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略)

  案例4  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略)

  案例5  临沧市住建局诉临沧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略)

  案例6  宋某某诉熊某等人赡养纠纷案(略)

  案例7  某居委会诉吴某等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略)

案例8  黄某等人诉刘某恢复原状纠纷案

  案例9  范某某诉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略)

案例10  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诉谭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11  武某某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略)

案例12  姜某某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13  齐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案(略)

案例14  张某诉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15  张某某诉韦某某健康权纠纷案(略)


案例1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会员搭建信息中介、资源共享平台。其将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自己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雷锋会员”“雷锋社群”“雷锋书架”“雷锋资源”文字的宣传海报和文章,并在公司住所地悬挂“雷锋社群”文字标识,根据级别收取不同年费。据“雷锋哥”微信公众号文章介绍,微信公众号有“30万+”粉丝,“雷锋社群”有1万多名会员。该公司以“雷锋社群”的名义多次举办“创业广交会”“电商供应链大会”及“全球云选品对接会”等商业活动。该公司还以“雷锋社群会费”“雷锋社群推广费”“雷锋社群年会参会费”等名目收取客户费用30多万元。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经营项目中以雷锋的名义进行宣传,并在浙江省内省级媒体就使用雷锋姓名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侵害了雷锋同志的人格利益,曲解了真正的雷锋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并在浙江省内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

 典型意义

  英雄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雷锋同志的姓名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意义,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英雄姓名。为了商业目的,在“雷锋哥”微信公众号中使用“雷锋社群”和“雷锋会员”,宣传“资源共享,互帮互助的雷锋精神”口号,明知英雄的姓名具有特定的意义,仍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行为,侵犯了英雄的人格利益,实际曲解了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精神。




案例8

  黄某等人诉刘某恢复原状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等人与被告刘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商品房工程的泥工工程量发包给被告刘某,同时约定刘某可在该工程商品房中挑选一套商品房抵扣工程款。据此,刘某根据约定,实际占有、装修并入住案涉房屋。装修过程中,刘某擅自改变案涉房屋布局,将卫生间拆除,又将厨房改为卫生间,导致案涉房屋的卫生间正对楼下商品房的厨房。后因工程价款问题,案涉房屋未能过户到刘某名下。原告遂以此影响案涉房屋再次售卖为由,向刘某提出恢复原状之诉。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可对房屋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的优化和改进。但业主就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其义务包括不得实施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以及违反当地生活习惯和善良风俗等不当损毁和不当使用的行为。据此,判决刘某将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集约节约用地的背景下,相邻关系纠纷日渐多发。在相邻建筑改造中,权利人利用不动产实现利益是法律给予个人自由的体现,法律保护权利人自由的正当行使。但是,行使权利的自由不是漫无边际的,应受必要限制,限制是为了使权利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和谐共处,从而保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案中,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且根据城乡建设部强制标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被告将厨房改造成卫生间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同时,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可能会导致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品质。人民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提升了治理效能,而非一判了之、强制履行,既保障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维护社会基本单元友好关系,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相邻美德。




案例10

  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诉谭某某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谭某某经营一家汽车维修公司,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谭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河南某补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补胎公司)的贬低性言论共计65条。某机动车维修业服务中心出具调查报告证明未发现河南某补胎公司有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谭某某针对河南某补胎公司在网上发表的均为不实言论。河南某补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谭某某停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消除影响;就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声明,公开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河南某补胎公司与谭某某所经营的河南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属于同业竞争者。谭某某长时间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贬低河南某补胎公司的言论,且在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证明其举报问题不存在的情况下,谭某某仍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言论,可以认定谭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因此,谭某某持续对河南某补胎公司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客观上对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减损。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谭某某立即停止编造、传播河南某补胎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谭某某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声明,以消除对河南某补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河南某补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在利益驱使下,同业经营者公开散布传播虚构事实,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当前,以互联网为媒介,商业诋毁行为层出不穷且形式多样,行为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简单编辑发布一则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便可以吸引庞大消费群体关注,甚至引起社会舆论,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害。因此,经营者在发布有关竞争对手的言论时,欲达到的目的必须正当,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客观,其陈述的内容必须真实,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本案明确产生误导、损害商誉的虚假事实的认定标准,对于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维护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指引意义。




案例12

  姜某某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食品广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12月,姜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多种疾病。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任何治疗疾病功能。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姜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姜某某罚款10万元。姜某某不服,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姜某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将属于普通食品而非药品的富迪小分子肽,虚假宣传能够治疗疾病,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给消费者或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虚假药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行为人通过朋友圈大肆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疗各种疾病甚至“包治百病”,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分辨能力较差的老年患者,甚至重症患者信以为真,购买大量产品,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最后落个“人财两空”。姜某某等人长期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广告信息,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判决既打击了虚假广告行为,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14

  张某诉上海地铁某运营有限公司、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地铁2号线由被告上海地铁某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被告淮安市某保安服务公司负责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的安全保障工作。2018年10月4日,原告张某进入地铁2号线龙阳路站3号口安检区,安检人员请原告将随身携带的小包上安检机安检,原告未予配合,并强行走向地铁闸机。该安检人员进行阻拦时原告突然倒地。事发后,原告至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左膝髌骨脱位”,为此支付医疗费若干。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原告因拒绝安检遭阻拦而倒地受伤,且安检人员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过激行为,其阻拦原告进站系履行安检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尺。地铁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旅客进入地铁前接受安保人员的安全检查,既是公众达成的一项社会共识,同时也事关旅客人身安全,该规则应普遍遵守。本案审理认定了公共场所合理安全保障规则的“公序”属性,明确了公共场所参与人员均应当受到规则约束。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引发自身损害者,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既要注意管理方式,更要积极行使管理职责,树立了正确价值导向,有利于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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