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3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7/21 11:46:25 人气:84
2023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上海市场监管2023-07-18 15:58
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新修订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加大对涉导向问题及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等重点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持续清理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行为,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1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自嗨锅旗舰店”的商品标题、主图及详情页发布含有“标价176万致富款花蛤粉”等字样及图片的广告,与“食物中毒家属索赔176万”舆情事件相关联,引起央广网、青春上海等媒体的广泛报道,被指嘲讽、调侃、侮辱死者及其家属,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当事人在其网络专营店发布的某品牌氢氧气雾化机广告推文中,使用国家机关发布的诊疗方案红头文件作为宣传图片,并宣称“某品牌纳入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某品牌氢氧混混合疗法三登国家诊疗方案”。经查,上述诊疗方案中从未出现过该品牌名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为扩大某手办产品上市后的销售量和影响力,自行设计、发布了人形立牌广告,广告主体部分为某游戏中女性角色的全身图,广告中女性角色的臀部被局部放大,周围附有“安全裤为较软材质制作,增加手办可玩性,不可脱哦”等低俗内容,博取眼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万元。当事人主要从事紫苏类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其在经营场所悬挂了含国家领导人大会讲话形象及部分讲话内容的宣传海报,在海报下方印有“生命科技馆 上海高寿康”等字样,将其公司及产品与国家领导人讲话主题刻意关联,以达到推广销售其产品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0万元。当事人为某白酒经销商,其在某短视频平台投放所经营的白酒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工农红军军旗的形象并在上述形象出现时使用了“它们历经层层工艺,就像他们历经千辛万苦,只为最后的相聚”等广告用语,且出现了饮酒动作的画面。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军旗及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为推销旗下美莱品牌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注射肉毒毒素的医疗美容项目,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肉毒竟然有这五大美丽功效?!》的推文广告,通过视频、文字和图片等形式介绍肉毒毒素的美容功效,且多次出现“MY LIKE”品牌商标的标志,并在推文视频下方设置“美莱整形”微信小程序链接,点击后出现“美莱医疗美容顾问”客服对话框,引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法对医疗用毒性药品作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小程序,对“抗幽益生菌闪释片”产品进行推广时,发布含有“常吃抗幽菌、远离牙周病”“ 唾液乳杆菌CECT5713 有效阻止变形链球菌对羟基磷灰石的沾附性,阻断率高达70%,阻断效果即便在浓度被稀释的情况下,依然有效,有效性持续至少2小时,降低牙菌斑的形成,清新口气,预防龋齿,守护口腔健康”等宣传内容。经查,上述产品是一款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在其运营的某电商平台自有店铺内,上架销售“COLOSAFE/长安心”牌医疗器械及相关医疗检测服务,标题为“肠癌基因检测大肠癌早期筛查粪便dna无痛无创居家便血肿瘤癌症”,详细宣传该医疗器械及完整的医疗检测服务,内容包括“长安心产品准确率有多高?根据多中心临床试验统计,综合一致率是93.65%。”“三大临床中心大样本量验证而成 中国早期结直肠癌筛查流程专家共识意见(2019,上海)推荐”“技术源于MAYO-CLINIC-消化科 美国NCCN指南推荐”等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在医疗器械及医疗广告中说明有效率、使用科研单位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以及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当事人为某品牌一款酵素类普通食品饮料的经销商,其在某购物平台该品牌旗舰店相关产品销售页面,发布了含“提升免疫力”“帮助消化”“酵素是保健食品”“‘喝掉’栓塞”等广告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和普通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网店“太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麒麟牌 麒麟丸”,该药品为处方药。自2022年7月起,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详情页中发布“麒麟丸滋补肝肾,强身健体,提高机体免疫功能;滋阴壮阳,滋补精血,增强性功能”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