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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公布一批涉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6/7/8 9:56:49 人气:15

九江市公布一批涉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成效,严厉整治面向老年群体的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涉老消费市场突出乱象,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老年群体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现选取7起涉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武宁县某羊奶驼奶销售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武宁县某羊奶驼奶销售店在店内张贴宣传展板,宣称骆驼奶具备多项特殊营养优势,可调理多种慢性病,适合糖尿病、肠胃疾病、支气管炎等病患饮用。同时查获陇源牧羊牌硒多种维生素片,在关联电脑中发现宣传素材,该当事人虚构专业概念,夸大硒多种维生素片功效,宣称产品能够修复血管、调节三高、溶解血栓,可改善冠心病、脑梗、中风等各类心脑血管病症。涉案产品仅具备补充硒与维生素的基础作用,并无疾病诊疗效果,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属性不符,误导消费大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第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4.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26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执行5.065万元。


案例二、浔阳区某食品经营中心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讲座形式,对外推介优一®牛初乳粉、唯亿康®红曲葡萄籽胶囊两款保健食品。宣传中宣称产品可修复人体黏膜组织、促进伤口愈合、改善糖尿病并发症,还声称能够调节血脂、预防血栓、养护肝肾,并将产品适用范围囊括三高、心脑血管病症、关节疾病等多种病患群体。两款产品均为合规保健食品,其注册备案的保健功能与适用人群范围均有明确界定。当事人宣传内容远超核定范畴,将未形成科学定论的内容作为产品功效推广,易误导消费者误认为产品具备疾病治疗作用,属于引人误解的夸大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第九条相关规定。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同时结合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的从轻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德安县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其销售的“闪利美胶原蛋白肽(粉剂)”进行商业宣传,宣称该产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佐证依据,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瑞昌市某门店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以免费赠送鸡蛋为引流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进店,通过店内授课、播放宣传视频、播放宣传录音等形式,对外销售“家有仙草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虚假宣称该产品能够降血压、调理便秘、治疗三高及心脑血管疾病,同时夸大店内能量坐垫、艾草饼具有疾病治疗效果。涉案灵芝孢子粉胶囊属于普通保健食品,仅具备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无任何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宣传内容与产品备案资质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八条的规定,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濂溪区某超市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二楼会议室,借助PPT投影宣讲形式,向数十名中老年消费者推广优一®牛初乳粉、唯亿康®红曲葡萄籽胶囊等保健食品。当事人以发放传单、免费品尝等方式吸引顾客进店,长期定期开展讲座宣传产品。宣传内容中夸大产品功效,宣称牛初乳粉可多项调理身体机能,红曲葡萄籽胶囊具备活血化瘀、预防血栓、保护肝肾等作用,还将心梗、高血压、糖尿病等病症人群划定为适用对象。两款产品均为保健食品,官方核准功能仅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并无疾病相关治疗作用。当事人宣传内容超出备案范围,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存在多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第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都昌县某经营主体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购进欣瑞康牌绞股蓝红曲胶囊保健食品对外售卖,通过线下宣讲方式,宣称该产品能够替代降脂药物使用,无毒副作用且疗效显著。该产品核准保健功能仅为辅助维护血脂健康、增强免疫力,并不具备药品治疗功效,宣传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不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宣传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核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5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七、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办的店铺销售非处方药品“云中丹清眩片”“金不换 知柏地黄丸(浓缩丸)”等产品,其广告页面中载有“治偏瘫一绝”“新药降血糖”“治血糖效快50倍”“中药治本 强效降糖”等字样。该两类药品宣传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内容,与其说明书不一致,且未能提供上述广告相关审查文件,对老年人有欺骗误导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稿源:反不正当竞争科

责编:杨晓菠

初审:肖琳君

复审: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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