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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第二批)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4/1/26 9:54:19 人气:93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第二批)

江苏市场监管2024-01-03

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聚焦医疗、药品、食品、金融、教育培训等民生重点领域,突出广告导向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净化广告发布市场环境。同时,强化涉案企业跟踪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整改、规范经营、守法经营,有效规范了广告发布秩序。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动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

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揽顾客购买其商品和服务,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广告,其内容含有“……这些孩子和同龄人的差距就在一本又一本的书中拉开了……如果您的孩子正处在0-14岁,请一定要继续看下去!”。上述广告含有劝诱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家长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内容。此外,另则广告中还含有“……基地教官均来自部队5年以上的士官,他们人人素质普遍优秀,加上基地对教员的内部上岗再培训,使所有教官达到政治素质高、军事技能精、训练指导优的教员标准”等相关内容,并附含有军徽及军人形象的图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2023年7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无锡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售卖“Antiseptic Cream皮疹霜”(非药品),其广告中含有“抗炎、抗菌和抗真菌,加速受伤皮肤的愈合,有助于治疗皮疹、疮、疹、刺热和轻微的皮肤感染”“温和修护 加速伤口愈合”等内容,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伤口、烧伤、皮炎和其他皮肤病的功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3年9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3

徐州某机车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厂区东南角设立钢构式立柱广告位,展示内容为“同心聚力 新跨越 国家公告目录资质 鸿威达机车  财富热线:0516—8911999 专业果园车”“创建企业党建品牌、打造活力和谐企业 江苏鸿威达机车有限公司”,并配以国家领导人巨幅鼓掌图片,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9月,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

苏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处方药“千威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广告,其内容包含“为爱坚挺爱无压力 持续4小时尽享激情 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等。经查明,该药品广告未经审查,且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2023年8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5

南通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APP平台首页发布“29.9充值200元话费券”的开屏弹窗广告。经查明,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关注,让消费者误认为花29.9元能充值200元话费,而实际上29.9元只是购买会员资格,并获得100元话费抵用券,49.9元购买的会员资格才能获得200元话费抵用券。以上广告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6

南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门支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门口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广告,内容为“PICC稀缺产品火爆销售中 预期收益:3.8%-3.9% 满期收益:57000-58500 理财新潮流‘挪储’”,该理财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23年5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7

连云港某酒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生产90箱(6瓶/箱)徐福赣榆人酒,在白酒内外包装上均标注“徐福赣榆人酒,ΧΧ政府接待专用酒,全国‘紫薇杯’白酒大赛金奖、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连云港名牌产品”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获得“全国‘紫薇杯’白酒大赛金奖”的产品为徐福大曲,并非徐福赣榆人酒;当事人虽曾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产品、连云港名牌产品”等荣誉,但在当事人生产上述白酒时获证证书已超过有效期;包装标注“ΧΧ政府接待专用酒”等内容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9月,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8

宿迁某种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种子,在其微信公众号“宿迁某种业有限公司”中发表“千粒重324克,出籽率86.5%。全生育期102天。倒伏率0.3%”“千粒重高达370克左右,出籽率87%左右。全生育期春播115天左右,夏播95天左右”等内容,与相关部门审定的内容不符,多次使用“最高”“再次刷新宿迁……最高纪录”等用语,多次使用“睢宁魏总对公司玉米品种赞不绝口说……”“来自沛县某天地种业骆经理说……”等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2023年8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广告处

采编:应宣处
发布:张正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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