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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一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11/17 9:38:19 人气:64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六批)

 发布时间:2023-11-07 17:14:46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持续加大对“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清理整治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虚构或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新城海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2023年2月21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反映当事人在“西安新城海翔眼科医院”微信公众号推广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家里有小孩近视的注意了”一文中宣传“角膜塑形镜(OK镜)作为近视防控目前效果最好的手段”,无法提供宣传使用内容真实性的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内容,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川市耀州区佳艾珍艾灸体验店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3年7月4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宣称可治疗各种疾病。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某医疗器械公司和网络平台陆续购进艾熏蒸子午坐39台,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通用要求》规定,该产品属于电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让消费者免费体验、播放宣传片、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并对消费者宣传该产品有疾病治疗功效,可疏通经脉,对慢性病有理疗或调理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某医院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3年9月11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广告监测发现,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涉嫌广告违法。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了标示有“延安某医院、外科、泌尿外科、中医科”字样的医疗广告样件,并于2023年7月1日与延安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在小区人车分离护栏上进行发布,未能提供发布的标示有“延安某医院、外科、泌尿外科、中医科”字样的医疗广告样件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发布药品及医疗器械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17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汉中市某电视频道播出的“蛤蚧大补胶囊”“远红外骨刺贴”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李某与汉中某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宣称“蛤蚧大补胶囊能治疗各种慢性病,能激活衰老死亡的细胞,再生人体所有的细胞,所有慢性病不再复发,五脏六腑回到年轻时的健康状态,心脏、大脑功能增强,记忆力增强,终身只需一副药,从头到脚百病消失”,宣称“远红外骨刺贴是千年古方,结合现代纳米工艺,添加38味珍稀植物药、28味名贵动物药,蜜炼成膏,能让那些风湿骨病患者轻松获得康复,就连因风寒湿邪导致的瘫痪病人也能重新站起来,可以彻底治好风湿骨病,保证永不复发”并使用16名患者现身说法,宣传其疗效。

当事人超出《药品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核准的范围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名称、结构、组成、治疗功效作虚假、夸大宣传,甚至违反科学规律,在广告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康居中居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10日,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至6月,以1元/盒从江西省某药业公司购进二类医疗器械云南中药止痛贴(非中药熬制),委托郑州某广告公司在青岛《老年生活报》发布该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中商品成份存在虚假(纯中药熬制),在安康本地聘请30余名话务员进行电话营销,销售地主要集中在山东、东北三省地市,后委托顺丰公司从西安或洛阳发货,以10盒49.9元,货到付款方式完成交易。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经委托专业审计公司审计,违法所得39.6万元。

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2022年10月13日,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以当事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2023年9月20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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