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0002671 号
当事人:壹伽(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JNL9C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 1358 号 3 幢 105 室
法定代表人:陆焱强
2020年 12月10 日, 我局办案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 3585 号 8号楼 2 楼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伪造产地的铁锅等产品的行为,遂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线索登记,经局领导批准,于2020 年12 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0年 12 月 10 日,办案人员经批准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 3585 号 8 号楼2楼东侧仓库的待售商品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并于 2021年 1月7日, 延长该强制措施 30日。因强制措施期限到期,于 2021年2月5日,解除了该行政强制措施。
2020年12月16 日,我局委托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涉案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2020 年 12 月 31日,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显示上述涉案产品相关检测项目均符合 GB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制品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进货记录、 销售记录、 刷单记录等证据材料。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供应商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 当事人主要从事精铸铁锅、 古法铁锅、 雪平锅、 菜刀等厨房用品的销售业务。上述产品通过天猫和京东的自营网店销售, 另有少量雪平锅在小红书平台销售。当事人天猫及京东平台网店名称均为“壹加生活旗舰店”, 小红书平台网店名称为“壹加生活 EKALIFE 旗舰店”。
2019 年 8 月至今,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 当事人在国内供应商处采购国产锅具、菜刀后运送至闵行区三鲁公路 3585 号 8 号楼 2 楼的仓库内,自行通过激光雕刻在精铸铁锅、 古法铁锅的锅柄上、雪平锅的锅体及锅柄等处,刻上了“MADE IN JAPAN”字样;在菜刀的刀身刻上了“HANDCRAFTEDIN JAPAN”字样。当事人还在其仓库内自行更换产品包装并放入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中注明“产地 日本” 等字样。当事人通过上述手段, 将国内生产锅具、刀具的产地标注为日本,伪造这些产品为日本生产进口的假象, 并将这些产品上架至天猫、 京东及小红书网络平台的网店内进行销售。在当事人网店的相关销售页面中, 同样将上述产品的产地标注为“日本”。
办案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 调取当事人网店后台数据,确定当事人销售上述锅具、 刀具的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外调至当事人供应商处调查采购票据, 确定相关产品的采购数量及金额, 同时核实上述锅具、刀具的出厂状态, 确认当事人自行在产品及说明书上修改产地的事实;此外,在案发后有部分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申请退赔, 办案人员对平台退赔记录及仓库内实际退货情况进行调查。
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产地的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11,250,678.71 元,违法所得合计为人民币 862065.99元,库存内待售及退货的涉案产品共计16911件。
(二) 当事人在天猫、京东平台销售上述锅具、菜刀产品的过程中,当事人工作人员通过联系购买过产品的客户,提出让客户帮忙刷单并承诺支付一定报酬,找到有意向的刷单人员。刷单时,工作人员会通过微信与接单人员联系刷单事宜, 并将购买刷单产品所需货款及额外 15 元左右的刷单报酬, 转账至接单人员。接单人员收到钱款后按照当事人要求在天猫或京东的网店下单,当事人会给刷单订单做好标记,仓库人员在看到有标记的发货单时,会通过快递给刷单人员发送小礼品或空包, 并将产生的运单号输入平台。刷单人员在收到小礼品或空包后,在天猫、京东平台确认收货并结算货款。
办案人员调取当事人工作人员联系他人刷单的微信聊天记录、 货款及报酬支付记录, 并对仓库工作人员及部分刷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当事人具体刷单的数量如下:精铸铁锅22570 个;古法铁锅 6590 个;雪平锅 20196 个;菜刀 3649 把;中华锅 32 个。
(三) 当事人于2019年 8月开始,在天猫、京东平台销售页面发布视频广告,视频中宣传日本铸器世家伊藤家族,由该家族第四代传人伊藤慧太宣传壹加铁锅, 并配有“古法手工制锅,百年技艺传承, 壹加生活与伊藤家珠联璧合, 造就了百年古法的技艺得以传承” 等字幕内容。经查证,该视频中的日本伊藤家族为当事人虚构, 伊藤慧太由一名中国演员扮演。通过调查当事人《第三方设计、 拍摄服务合同》 复印件、付款凭证截图打印件,该视频拍摄费用为 9116 元, 但视频后期制作以及发布均为当事人自行操作, 故该视频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天猫、 京东平台的产品页面发布了大幅宣传图案,图案上写有产地为日本等字样, 产品页面图片均为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 并在其自营网店销售页面发布上述图片广告。故当事人图片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综上所述,当事人视频及图片整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 3585号2楼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地产品库存情况及我局对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行现场抽检的情况;
证据二、 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伪造产地的产品的进货、 销售、退货、库存及销售利润等情况, 当事人虚构交易记录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证据三、 当事人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相关采购协议及财务票据, 对当事人供应商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及产品采购数量、金额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天猫京东小红书伪造产地产品销售成本、销售金额、销售利润计算表》、《伪造产地产品退款数据汇总表》、 《天猫京东数量(采购/到货/发货/结存)订单明细表》、《数量金额汇总表》、《总销售额表》、《伪造产地产品库存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伪造产地产品的销售和退款的数量、金额,采购到货、发货、库存数量、 刷单数量、库存金额, 以及当事人的销售利润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其在天猫、京东平台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的订单明细表电子数据,其在天猫、京东平台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的退款记录明细表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及退款情况;
证据六、 当事人提供的刷单发礼品的物流费用及礼品网充值记录、支付记录等的复印件, 部分礼品网站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部分其公司员工与为其公司刷单的个人的微信交流截屏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存在虚构交易记录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 部分刷单人员提供并确认的《情况说明》、订单快照打印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存在刷单的违法行为;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第三方设计、拍摄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截图打印件、广告视频截屏打印件、广告视频光盘,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广告费用等客观事实;
证据九、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提供了编号为 92060369、92060370、 92060371、92060372、 92060373 的五份《检测/鉴定报告》、抽样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相关锅具符合 GB 4806.9-2016 的客观事实;
证据十、 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壹加生活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公司基本信息情况及其商标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证据十二、其它案件相关证据。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2年3月28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听告〔2022〕第122020002671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 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在本案中:(一)当事人在国内生产的锅具、刀具产品上激光雕刻“MADE IN JAPAN” 或“HANDCRAFTED IN JAPAN” 字样,自行更换产品包装并放入说明书,说明书中标注产地伪造为日本, 并以日本进口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骗取消费者对锅具、刀具产品质量的信任, 以此提高产品销量, 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及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的规定,构成了伪造产品的产地的违法行为。
(二) 当事人通过刷单的方式提高其网店中产品的销量,增加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度, 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以达到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当事人采用虚构交易刷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 构成了对商品的质量、 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 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三)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销售页面发布的视频及图片广告中突出宣传其铁锅为日本进口产品,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未能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和质量等产生误认, 造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 从而提高产品的销量。当事人采用视频、图文等形式发布虚假产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 误导消费者的, 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产地产品、虚构交易刷单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均超过6个月以上不足两年。
在案发后, 当事人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采取了积极的退赔处理。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造成了一定的舆论影响。
综合上述裁量因素, 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产地产品、 虚构交易刷单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没收 16911件伪造产地的锅具、菜刀等产品;
二、 没收违法所得捌拾陆万贰仟零陆拾伍元玖角玖分(¥862065.99)
三、 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万零贰佰柒拾壹元肆角捌分 (¥4500271.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肆拾陆万肆仟元整(¥46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罚款肆拾陆万肆仟元整(¥464000)元。
综上, 决定对当事人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一、 没收伪造产地的锅具、菜刀等产品 16911件;
二、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陆万贰仟零陆拾伍元玖角玖分(¥862 065.99)
三、 罚款人民币伍佰肆拾贰万捌仟贰佰柒拾壹元肆角捌分(¥5 428271.48)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佰肆拾贰万捌仟贰佰柒拾壹元肆角捌分(大写)、违法所得人民币 捌拾陆万贰仟零陆拾伍元玖角玖分(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