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示一批广告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2/23 14:05:26 人气:115
临沂市公示一批广告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
突出广告导向监管,
持续推进系列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医疗药品、教育培训、房地产等
重点领域广告违法行为,
有力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示
一批广告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龙脉之地、上风上水”“最后滨水大宅、绝版滨水大宅”“5分钟直达老城中心,行政中心”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62万元。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含有“瘦脸针十天变成小V脸”“还原如初”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并以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项的规定,2022年7月,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3万元。当事人经营场所走廊的宣传栏及产品包装内刊印的食品广告中含有“参雪莲片,专注于糖尿病降血糖”“人参虫草片,专注针对于各种顽固高血压”“蝮蛇香橼片,专注于骨病疼痛,疏通经络堵塞”等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2月,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当事人在通过药品广告审查后,对药品广告进行了拼接、修改,发布的药品广告中缺少“OTC”“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内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7月,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元。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朝阳公园(规划中)、体育活动中心(建设中)、沂南火车站和京沪二线高铁站(规划中)、最高端、沂南唯一、绝无仅有、亿级配套资源”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8万元。当事人发布搬家广告含有“全县最低”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7月,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万元。当事人在平邑电视台生活频道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外拔骨毒内修骨损,只需7天酸麻肿痛即可缓解”“颈肩腰腿痛,用董家骨科膏药酸麻肿痛即可缓解”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确保录取”、“才子选学程 赢得好前程 助力成功上岸”、“签约稳过 助力成功上岸”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8月,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元。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发布的建材广告中含有“十大品牌”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08月,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6月,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000元。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约15分钟即可到达老城区或北城新区,京沪高速路口约5分钟车程,项目距离高铁站约20分钟车程”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2年5月,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七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4万元。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企业店铺主页发布的食品广告中含有“健康从这里开始,疾病从这里消失”“感冒伴侣代加工,健康调理产品源头厂家”“适宜人群为‘血糖偏高者’”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400元。(来源:临沂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