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年,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 “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要求,聚焦民生热点问题,全面开展借“庆祝建党100周年”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和医疗、美容、药品、房地产、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清理整治行动,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案678件,罚没金额1098万元,重点查处了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为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震慑违法,规范行业,达到查处一类案件示范一类行为,引领一个行业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全省遴选了10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贵州省2021年
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贵州北盟益正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4月开始在其开发的六枝特区凤凰城房地产项目售房大厅利用LED显示屏发布视频广告、同年6月开始在销售大厅门口左侧发布平面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六枝最大最高端的房地产项目”“打造六枝唯一旅游商业综合体”“文体新区首席力作”“六枝首席墅级文体生活社区,距离城中央5分钟距离”“保利物业 央企物业排名第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情形。2021年1月,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万元。
二、贵阳美贝尔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在“更美”网络平台发布美容服务广告,在“祛斑项目”广告中使用“清除色斑源头干净彻底”等表示治疗功效的用语,并在“瘦脸针”美容服务宣传中对“衡力肉毒素瘦脸”等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表示功效的违法行为和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三、兴义市利美康整形美容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丰胸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中使用模特术前与术后第2天、第10天、第27天、第47天、第66天对比照片,并以配文的方式说明有效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医疗广告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违法行为。2021年2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四、瓮安县连强磷肥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农资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产品“生物酶活化磷肥”包装袋上印制“本产品是采用中国农业科学院唯一直属生产企业北京中农富源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国家专利产品提供的微生物菌剂产品技术”等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经查,其“国家专利产品”(标注的专利号为201410198455.9)状态为“撤回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黎昊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黔南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万元。
五、黔东南自治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发的凯里市金泉国际新城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心设立的舞台背景、迎宾门头和其他户外媒体发布含有“即买即收租,每年8%回报”的广告,同时,当事人还利用印发品发布内容含有“5年不间断返利,年返8%,稳拿第二份高工资”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在房地产广告中宣传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六、贵州黔庄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生产的产品包装盒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2021年9月,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一九一五酒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丝路久远 百年百瓶纪念酒”酒盒上标印制不当宣传内容,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2021年7月,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刘海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包装生产的“整个世界”白酒包装物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2021年10月,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九、贵州甘露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水及瓶装水等产品,并在互联网媒体发布内容含有“百年国水疗百疾”“神龙国水--服务对象为康复绝症的伤病员”“百年国水经过多年实践……康复疾病效果是直接和快速的,康复结果是肯定的”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食品产经营行为和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贵阳微创胃肠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广告发布的内容与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相符,也未在广告中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和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继续围绕民生领域、导向问题和重点场所的虚假违法广告,从严监管,从重处罚,坚决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