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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布一批违法校外培训广告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1/11/12 14:59:51 人气:144

关于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部分违法校外培训广告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做好培训广告管控工作,我市开展了校外培训广告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校外培训广告监测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件,有效规范了我市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部分违法校外培训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温州单词突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员工个人微信朋友圈等途径,把在单词突击学习培训后英语成绩得到提高的孩子的相关文字、图片信息进行广告宣传。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总阅读量为1.1万。案发后,当事人已经自行删除微信公众号相关违法广告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二、苍南县金乡镇仕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校外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开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牛娃报到丨丨仕城教育2021年春季开学公告”的广告,广告内容宣传了“苍南县五星级培训学校”“温州市优秀民办培训学校”“苍南县优秀民办培训学校”“全国吉的堡英语教育先进奖”“童声作文苍南唯一加盟学校”“多次举办灵溪学区‘大东方杯’书画、数奥、写作、英语等赛事”“多次举办苍南县民办教育‘大东方杯’英语口语、美术、书法等县级赛事”“2016年-2020年世少赛连续5年获浙江省团体一等奖”“2016年-2020年海峡两岸邀请赛连续5年获浙江省团体一等奖”等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并未取得上述荣誉,且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上述广告所宣传的学校荣誉,广告制作费用9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600元。

三、厦门荟博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

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委托温州广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广告词并在广播电台发布“竟然有人可以一天牢记500个陌生单词,5天背诵整本道德经,几分钟就能背圆周率前40位,这一切不是神话的……”“一天牢记500个陌生单词,5天背诵整本道德经,几分钟就能背圆周率前40位,不是抖音广告,这是温州广播电台的《超前大脑记忆公开课》。我是陈娟,从事记忆力培训已经有14年了……这个暑假,带上孩子,我帮你教他如何背英语单词……”“我是陈娟,从事记忆力培训已经有14年了……带上孩子,我帮你教他……”等三个版本的“超强大脑”体验课广告,广告费用12300元。

当事人委托温州广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600元;责令温州广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2300元,并处罚款12300元。

四、温州市洞头非凡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

当事人于2021年6月至7月,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含有相关违法内容,如在“2020年成绩”中显示学生的姓名及考上温州中学、温州二中、龙湾中学、瓯海中学等,在“学生风采”中显示获奖学金部分的学生手捧着奖状的合影照片,在“历年高考成就”中显示2020年高考数学单科进步获奖学金学员(部分)学生照片、奖金数额及2020年高考学员录取情况汇总中标上学员姓名、录取大学名称等,在公司简介上称“截至目前,非凡教育先后在温州鹿城、温州龙湾、温州洞头等地设立校区,……教学面积超5000平方米;培训学生超20000人次;成功辅导1200多名学生考上一本院校”等内容。广告制作费用25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予以印证。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广告中使用不准确、不真实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受益者名义,发布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五、温州市志博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自己公司的夏令营业务,于2021年5月11日,在公司微信公众号“温州市志博文化有限公司”发布了1篇标题为“温州市志博军事夏令营2021年预约报名中”的广告文章。文章中陈述“建党100周年夏令营...,陈×(陈教官)曾在部队立过三等功,嘉奖二次,优秀士兵二次,......”等字样并附有陈×照片一张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图案一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七项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第二十七条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六、温州市鹿城区向麓书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余××、朱××等名家坐镇,向麓书房秋季作文、阅读扩招!早报名送游学写作夏令营”的文章用于秋季招生宣传,当事人在文章中的“向麓书房名家简介”部分写到:“余××:温州市中考作文阅卷组原大组长”“2008年和2010年担任温州市中考作文阅卷组大组长,指导中考作文阅卷工作”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起,安排其员工朱××为其微信公众号编辑和发布文章,并支付其费用20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专业人士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其培训业务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

七、文成县黑雪朗诵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成黑雪朗诵寒假春晚班、考级班、春季招生火热进行中”的文章,以吸引更多的生源到该培训机构报名。其中文章中标示有“全省少儿春晚第一品牌,最专业的录制团队,最炫酷的灯光舞美,最正规的播出平台”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第二十七条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八、浙江彩虹湾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少年宫一楼大堂内的22块广告牌正反面印有“温州魔方学社倪××,获奖经历:2018年度温州魔方学社‘优秀学员’、2018年温州市少儿魔方大厦三阶总冠军……温州乌托班朴××,获奖经历:托邦音乐第四期‘年度之星’、温州市少儿现代音乐嘉年华少儿乐队选拔赛优秀奖”等内容;在彩虹湾少年宫场所的数扇安全门出口门上发布印有“彩虹湾少年宫优质少儿教育尽在彩虹湾,最优质的校外少儿教育集成商”等内容;在C幢二楼演播厅外的墙面印有“彩虹湾少年宫,O2品牌定位,最优质的少儿教育资源集成商”等内容。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广告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发布“最优质的校外少儿教育集成商”等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学员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第二十七条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20440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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