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我行组织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aoyuan@pbc.gov.cn。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278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规范人民币纸硬币(以下简称人民币)及相关商品的买卖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纪念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
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二、人民币买卖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三、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四、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五、鼓励通过深入挖掘人民币的文化内涵,加强培训引导,建立标准规范,完善交易机制,营造广泛参与、规范有序、持续健康的市场环境。
六、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有损害人民币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境外货币作为商品买卖参照上述管理。未得到境外货币发行当局授权的,不得使用官方兑换等广告语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人民币与境外货币等面额兑换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买卖行为不得扰乱境内钱币市场秩序。将外币作为商品进口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报关手续。
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九、本公告自2021年 月 日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以下简称人民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实际,我行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人民币买卖管理制度的沿革
1997年9月,为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在国务院通知的基础上细化了人民币买卖的要求。
200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16年2月、2017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相继取消。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删除了“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16年第14号),对《通知》进行修订,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九条,取消了经营人民币的经销部、经销点及钱币市场须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设立、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定。
二、修订必要性
从近年来管理实践来看,《通知》中部分内容不再适应新形势的管理要求。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货币文化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货币文化传播、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发展,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对于人民币及相关货币文化产品买卖的管理要求需要明确。
二是经营、装帧人民币审批内容已经失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取消后,与之相关的3条内容已经失效。《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权,《通知》中3条处罚和管理内容不再适用。
三是普通纪念币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为了防止经销商炒作影响发行,《通知》规定“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自2016年起,人民银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而且,为适应新的货币流通形势,未来普通纪念币主要发挥纪念功能,公众兑换到普通纪念币后,短期交流、买卖的需求逐渐增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买卖范围。
一是明确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普通纪念币以外的流通人民币(以下称流通中的人民币)不得买卖。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二是明确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产品的性质,并从命名、宣传、主题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对境外货币在境内作为商品买卖、宣传进行规范,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二)明确买卖的基本原则。明确买卖交易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诚实守信;要求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操纵价格。
(三)规范宣传和广告行为。明确在买卖活动和发布宣传广告时,相关主体应守法合规。提出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买卖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
(四)鼓励营造健康市场环境。鼓励相关市场主体深入挖掘人民币的文化内涵,加强培训宣传,建立标准,健全交易机制,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