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为抓好工作落实,现就加强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广告备案管辖分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都有接受公益广告发布者向其备案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义务。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备案工作;各地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公益广告发布者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备案工作。
二、改进公益广告备案方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公益广告发布者做好发布情况备案工作。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线上备案通过登陆“苏州市广告管理与发展”网站(“http://beian.szggjc.cn”),在公益广告备案栏备案企业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主体信息,按照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和互联网五种形式分别上传所发布的公益广告。线下备案可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填写《苏州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表》(见附件),提交所发布的公益广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三、加强公益广告备案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备案管辖分工,向本辖区内公益广告发布单位、企业宣传《办法》内容,扩大《办法》中有关公益广告备案规定的知晓度。特别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出版,以及互联网广告企业等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与定期检查,建立公益广告备案制度,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四、做好公益广告备案工作情况报送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于6月15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公益广告发布者进行备案工作的宣传、指导,形成发布者定期备案的工作常态。各地市场监管局每年7月10前报送半年所辖区内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工作情况;次年1月10前报送全年所辖区内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工作情况。备案工作情况报送苏州市局广告处。
联系 人:沈东倩联系电话:69821820
附件: 苏州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表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公益广告发布备案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码 | ||||||
所属区域 | 地址 | ||||||
联系人 | 邮箱 | 手机 | |||||
发布者 | 所属区域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办单位 | 所属区域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出资单位(人) | 所属区域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媒体名称 | 媒体性质 | ||||||
公益广告 发布类型 | 发布日期 | 结束 日期 | |||||
广告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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