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4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广告业集约化、数字化、专业化水平,规范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申报、认定和管理,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对全市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主业明确与融合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特色突出相结合、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按照本办法认定和管理产业园,对经本办法认定、命名的产业园给予资金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江苏省广告产业园区。
各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育指导辖区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基本要求的区域申报“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并加强对产业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 产业园应当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形成一定集聚效应和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六条 产业园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有完善的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或独立的商务楼宇,能显著突出广告产业特点;
(三)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产业园管理和运营;
(四)以广告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产业园内广告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入驻总数原则上不少于20家且占比50%以上,有一定数量数字广告企业入驻产业园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五)产业园内广告及相关产业经营额、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在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示范性;
(六)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自主知识产权及广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原创产品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效益良好,有较高产值、利税额和交易额,具有较好成长性,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七)具备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硬件基础设施,能够为入驻产业园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企业孵化、专业培训、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广告产业发展必要的软、硬件环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 产业园的申报、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范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报“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的,应当由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填写《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申报表》(具体表格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广告产业园概况,包括位置、面积、企业数量、总产值和利税总额等;产业园内广告产业和广告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规划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等;
(二)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和入园企业签署的运营管理合同;
(三)《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认定申报表》要求填报数据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产业园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与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意见经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认定为“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未经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名称或类似表述。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产业园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产业园建设指导,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合作,推动产业园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产业园具体建设及入驻企业有关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并积极建议属地政府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条 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履行工作义务,科学规划、积极推动产业园创新发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做好本产业园的广告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产业园入驻企业要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大创新创业团队、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发展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书面报告上年度建设和运营情况,经所在地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产业园对发展规划和重要广告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第二十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对认定的产业园每三年开展一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产业园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展方向和状况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产业园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园内广告企业发展、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以及入驻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产业园管理的意见;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园开展行政约谈、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组织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称号:
(一)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的;
(三)产业园内企业出现广告宣传重大导向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者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等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被撤销“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称号的,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苏州市广告产业园区(集聚区)”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