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违法
线索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广告违法线索移送、核查、查处等处置工作,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广告违法线索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广告违法线索,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测检查、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报送、其他部门移送等方式获取的涉嫌违法广告信息。
第四条 广告违法线索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规范高效的工作原则,按照确定管辖、核查确认、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处置。
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广告违法线索的处置工作。
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线索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违法线索,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处置。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线索,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第七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也可以直接处置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处置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当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广告违法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对监测平台发现的违法线索,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平台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线索移送有异议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复审,并通过平台提交书面复审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复审后,分别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对复审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当自获取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广告违法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应当责令其暂停发布。
第十二条 对广告违法线索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广告违法线索经核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后结案的,为线索处置终结。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在处置终结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五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的广告违法线索,应当跟踪检查,对线索处置不力的,应当予以督办,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广告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符合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的,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违法线索的统计分析,及时研判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重点。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可采取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措施,必要时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对应当查处的广告违法线索不予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