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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校外培训广告监管与《广告管理条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1/9/1 9:29:57 人气:150

小议校外培训广告监管与《广告管理条例》


谢旭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还要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并要求“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会同教育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广告管理条例》同样无法禁制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当前,这些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性机构转型登记尚未完成,现在如果有校外培训广告,除了原先就是非营利性机构登记的培训机构之外,都应该还是营利性的为主的。既然是营利性的机构,其校外培训广告自然就是商业性的广告,归于《广告法》调整范围。《“双减”意见》公布以来,各地也都已经在紧锣密鼓地贯彻落实了,只是《“双减意见》是一个政策宣示性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当前依据《广告法》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将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转为非营利性机构登记之后,依据《广告法》监管又面临《广告法》“商业广告活动”调整范围的限制。因此有人想到了搁置已久的《广告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这个调整范围是不区分商业广告与非商业广告的,然而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显然《双减意见》要求禁止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的刊登、播发的规定也无法在该条例中找到对应的依据,并且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教育广告倒也对得上校外培训广告了,但刊发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也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双减意见》的规定。由此可见,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之后,既有的《广告管理条例》同样不能满足《“双减意见》有关广告监管的要求,且不说该条例的施行细则早已废止,丧失了实操性了,唯有的可能恐怕就是抓紧修订《广告管理条例》或者另行立法规制,当然这是上层立法机关的活,不是基层一线执行者的活。基层一线执行者亟盼贯彻落实《“双减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武器”出台!

好消息是相关立法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程中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在第十三届第三十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该《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此《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二十八条禁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的规定,转致《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规定禁止提供的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规定,营利性校外教育培训广告就可以据此禁止了;但《“双减”意见》要求的是“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结合《“双减”意见》的全文规定,从字面上讲,这里的“校外培训广告”应当是包括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的校外培训广告的,营利性的校外培训广告将来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如今的禁止规定即可以处置了。将来规范到位后继续存在的都是非营利性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了,这些机构也是有发布校外培训广告的需要的,并且这些非营利性机构发布的校外培训广告将不再具有营利属性了,而是具有非营利性、带有公益性了,届时将不能再依据现行的《广告法》规制了,《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已经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只是这些非营利性机构发布的校外培训广告将来或许可能发布类似触犯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禁止的情形是否需要作出规制,值得立法机关进一步研究考虑。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上讲,非商业广告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国家机关名义形象等情形并不违法,但对于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情形同样还是应该禁制的,这方面值得立法机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