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应注意哪些
北京市场监管2023-07-18 19:39
随着夏季气温升高,驱蚊花露水、蚊香等驱蚊杀虫产品迎来销售旺季。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此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驱蚊花露水、杀蟑耳剂、防蛀防霉片剂、驱虫樟脑丸、杀虫喷雾剂、蚊香液、蚊香片等均为农药产品。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广告内容,现就农药广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以下提示: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广告中未标明批准文号,涉嫌违法。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农药广告中含有“100%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内容,涉嫌违法。
农药广告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农药广告中含有“农业专家强烈推荐、权威机构专业认证、农民使用后杀虫效果显著、立竿见影”等表示推荐、证明的内容,涉嫌违法。
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内容。农药广告中含有“3小时见效,24小时死蛆率达95%”等表示有效率的内容,涉嫌违法。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农药广告中含有“保险公司投保,无效包退”等承诺内容,涉嫌违法。